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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公开招录108名文职雇员简章
整理自:2exam.com 2009-11-4 13:57:08
文章简介
苏州市公安局公开招录108名文职雇员简章
苏州市公安局公开招录108文职雇员简章
经市人事局同意,根据《苏州市公安局招录文职雇员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文职雇员108名,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岗位、人数及条件(见《苏州市公安局文职雇员招录岗位表》)
二、报考要求
报考苏州市公安局文职雇员,除符合招录岗位所规定的学历、专业、招录条件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愿从事公安文职雇员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
3、苏州市区户籍(特定岗位放宽至大市户籍详见岗位表)。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1月8日至1991年11月8日期间出生)。现在公安机关各辅助性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的治安辅助人员、户口协管员、联防队员、合同用工人员年龄放宽至38周岁以下(1970年11月8日以后出生)。特定岗位招录年龄详见雇员招录岗位表。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无阳性(仅乙肝表面抗体检测一项阳性者除外)。双眼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5.0。男性身高为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为158厘米(含)以上,其中报考摩托骑警员岗位的身高要求168厘米(含)以上,报考医护辅助员岗位的身高可降低2厘米。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报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1、报名。
本次招录报名一律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请考生于2009年11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携带《苏州市公安局招录文职雇员报名表》、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以及办公自动化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干将西路288号)现场报名。报名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不得重复报名。
2、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类。
考生根据岗位要求参加A类或B类笔试。A类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中《公共科目考试》占25%、《岗位技能》考试占2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下同)。B类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中《公共科目考试》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于当天面试全部结束后公布于面试地点。
A类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岗位技能》;B类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笔试时间为2009年11月21日(星期六)。
请考生于2009年11月19日至20日自行从苏州人才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
《公共科目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于2009年12月1日在苏州人才网公布。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书领取方式。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应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
3、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岗位末位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4、政审。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5、调剂。
对于未满招录计划的岗位,可从报考其他与该岗位的招录条件、考试内容相同岗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6、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苏州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由苏州市公安局发放《录取通知书》。录用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就业登记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2009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按规定时间到苏州市公安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二个月。雇员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工资待遇
公安文职雇员一律实行公益性岗位制度。公安文职雇员的薪酬待遇由苏州市政府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五、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录。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招录雇员岗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咨询电话:(0512)65225661转20534;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25661转20442。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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